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昱媜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240號、第18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昱媜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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