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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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曲延峻 (PAULCHIU)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固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5,607.8
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零伍佰叁拾伍元(以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比31.07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伍佰零貳元,扣除已繳納之叁萬零貳佰零伍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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