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54號原告 林戅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芳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明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林明芳之住所為「大陸福建省福清市」,未詳載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被告未曾入境來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可稽(見調解卷第20-21頁),可見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國內。是原告既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