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潘仕祥 被告 周陳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見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