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0日(聲請書誤植為99年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8年1月8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32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
8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43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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