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林國華 被告 陳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
297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僅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275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街○○號0樓房屋中雅房一間(下稱系爭房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5,98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間之交易價值為準,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首揭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又原告主張上開房屋共隔成3間大小不一之雅房及1間儲藏室,系爭房間占3坪,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63萬8,500元,系爭房間連同基地價值約191萬5,500元(計算式:638,500元×3=1,915,500元)。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間估算交易價額為捌拾貳萬捌仟玖佰 陸拾肆元 (計算式:1,915,500元×0.3=57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