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禹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契約書之乙方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對桂台樺為請求,請 陳明 對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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