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2號聲請人 瀧澤宏 守
瀧澤優香 共同代理人 許文裕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滝澤鈴 之繼承人,滝澤鈴於民國101年11月3日死亡,爰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及被繼承人均係日本國民,滝澤鈴亦於78年11月10日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有戶籍謄本足參,是依上開規定,繼承應依日本法辦理。聲請人均已依日本法繼承之規定辦理拋棄繼承,亦有東京家庭裁判所放棄繼承權申述受理證明足憑,自已生拋棄繼承之效力,毋庸另就滝澤鈴於本國之遺產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