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1月17日起至128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3年11月23日邀同第三人 洪浥玲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1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8年1月10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1,691,1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同意書影本1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29-5│建│1,082.00│10000分之26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3│台南市東區中│台南市東│8層樓房│42│62│10│平│鋼筋│18│平│全部│││53│華東路2段295│區虎尾寮│鋼筋混凝│.5│.2│4.│方│混凝│.8│方│││││巷68號│段429-5│土造│1│4│75│公│土造│1│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934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