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1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31日起至130年10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5年11月2日邀同第三人 王中和 、魏郁
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550,000元②4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10月2日②115年11月2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8年4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743,9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附約(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專用)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乙○○於98年6月18日所提之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均有按期繳納本息,惟聲請人於98年2月份始調整作業起迄期數之作業方式,相對人乙○○亦儘力配合聲請人繳納本息云云。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乙○○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05│建│761.65│32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611│建│1,085.38│3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位││├──┼─┼──────┼────┼────┼─┼─┼─┼─┼──┤│001│8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99│18│11│平│全部│││2│安中路3段347│南區新淵│鋼筋混凝│.4│.2│7.│方│││││號│段605、6│土造│1│9│70│公││││││11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新淵段8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0;││新淵段84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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