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政平義務辯護人李蕙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政平可預見朝工地落地窗方向彈射彈珠,極可能造成落地窗毀損,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毀棄損壞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1日17時15分許、113年1月26日15時19分許及113年1月31日12時33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山海觀社區X棟1樓中庭,持彈弓朝由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管理之基隆市中正區雪梨灣工地A棟1樓方向彈射彈珠,致該工地A棟1樓落地窗玻璃破損而不堪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唐政平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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