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周詩涵 被告 李俊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郁婷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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