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6號原告 吳保慧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曾薰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