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779號聲請人 廖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吳火山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火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火山之遺產管理人,於民國10
8年4月10日確定在案,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為分配管理報酬,爰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另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前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上開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合先敘明。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繼字第9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1月21日雲院忠108司執丁字第5032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以認定。
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前揭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在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不得請求報酬。本件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固有依法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參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強制執行程序,惟並無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惟本院考量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既已經本院執行處以108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為免延宕該強制執行程序及妨礙該案債權人之權益,爰就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先予以核定,俾令聲請人得憑本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參與分配,使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得順利進行及保障債權人權益;至其餘未完成部分,聲請人仍應依法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並於職務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及提出有關文件,故認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仍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
時間7月餘,期間曾參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0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且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強制執行之拍定價額為177,000元等情,足見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複雜,目前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考量其後續尚需執行之任務所需時間及人力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最低計算標準,暨聲請人為執業地政士之專業身分,認其報酬以其管理遺產現值約百分之一,再加上其專業之市場價值,總計5,000元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就其已支出及後續支出之代墊費用,聲請人仍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
┌───────────────┬──────┬────┬───────┐│遺產座落│面積│權利範圍│拍定金額│││(平方公尺)││(新臺幣/元)│├───────────────┼──────┼────┼───────┤│雲林縣○○鄉○○段○○○○○號│350│全部│17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