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志遠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8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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