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陳惠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9月1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000250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娟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惠娟經由案外人 陳美珠 媒介
,意圖得利與人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新臺幣3,000元由
陳惠娟分得1,800元,於民國100年9月5日16時50分許,在台
中市○○區○○街○○號統一大飯店307號房與人從事性交易
而為警查獲,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
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本件警訊筆錄將
被移送人名字誤載為「 陳麗娟 」,而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擬
與之性交易之男客係警員所喬裝,該喬裝男客之警員於進入
性交易房間,待被移送人脫去內褲時即表明身分,且依警訊
筆錄所載,被移送人自陳係第一次從事性交易即遭查獲,故
被移送人於該時地實際上並未與任何男客從事性交易,自難
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此,爰逕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
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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