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埔刑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12、1370、1393、145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38、242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90、58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288、18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癸○○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之用,便於詐欺集團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該犯罪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因友人 趙新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中)欲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向其收購門號,遂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前往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位於臺中市之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於同日在臺中市○○路某處,將上開SIM卡以300元代價出售予趙新維,趙新維再將之轉交於某詐騙集團使用,容許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所屬之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後經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癸○○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1份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僅提供其所有之上述門號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
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或與實行詐騙之行為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則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㈢被告提供上開門號予不詳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其以一幫
助詐欺取財行為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同時侵害多數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038、242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1890、58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8288、18180號等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乃屬同一之案件,自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使正犯
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及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詐騙金額│犯罪事實│證據│├──┼────┼───┼─────┼───────────┼─────────┤│1│98年11月│丑○○│25,1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丑○○於警詢│││29日晚間│││賣網站上刊登出售相機之│時之指述、宜蘭縣政│││10時48分│││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相│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許│││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告│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號為連絡方式,致丑○○│表、郵政自動櫃員機││││││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11│交易明細表、 陳智 文││││││月29日晚間10時許下標購│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買,並於同日晚間10時48│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分許匯款25,100元至陳智│各1份。││││││文郵局帳戶(局號:0011│││││││155、帳號:0000000)內│││││││。││├──┼────┼───┼─────┼───────────┼─────────┤│2│98年11月│ 曾美媛 │11,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被害人曾美媛於警詢│││30日某時│││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相機│時之指述、臺北縣政││││││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相機之詐術,並留下被告│局秀山派出所受理各││││││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號為聯絡方式,致曾美媛│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陷於錯誤,於98年11月30│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日晚間7時許下標購買,│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並於同日某時匯款11,000│紀錄表、拍賣網頁資││││││元至 周虹板信商業銀行│料、被害人曾美媛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周││││││5040)內。│虹初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3│98年11月│壬○○│2,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拍賣網│被害人壬○○於警詢│││29日下午│││站上刊登出售筆記型電腦│時之指述、高雄市政│││2時許│││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筆記型電腦之詐術,並留│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下以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9│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00000000號為連絡方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致壬○○因而陷於錯誤,│詐騙案件紀錄表、鄭││││││於98年11月29日中午12時│國文之開戶基本資料││││││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下│、以局號帳號查詢客││││││午2時許匯款2,000元至│戶基本資料、查詢帳││││││ 鄭國 文郵局帳戶(局號:│戶最近交易資料、通││││││0000000、帳號:0000000│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內。│。││││││││├──┼────┼───┼─────┼───────────┼─────────┤│4│98年11月│乙○○│11,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乙○○於偵查│││29日下午│││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手機之│中、警詢時之指述、│││4時24分│││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許│││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告│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號為連絡方式,致乙○○│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11│便格示表、內政部警││││││月29日下午1時許下標購│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買,並於同日下午4時24│表、郵政自動櫃員機││││││分許匯款11,000元至鄭國│交易明細表、 鄭國文 ││││││文郵局帳戶(局號:0291│之開戶基本資料、以││││││056、帳號:0000000)內│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職務報│││││││告書各1份。│├──┼────┼───┼─────┼───────────┼─────────┤│5│98年11月│庚○○│9,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庚○○於偵查│││29日上午│││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數位相│中、警詢時之指述、│││11時30│││機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中華郵政WebATM轉│││分許│││售數位相機之詐術,並留│帳明細表、鄭國文之││││││下以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9│開戶基本資料、以局││││││00000000號為連絡方式,│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致庚○○因而陷於錯誤,│資料、查詢帳戶最近││││││於98年11月28日某時許下│交易資料各1份。││││││標購買,並於次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9,000元至│││││││鄭國文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5346│││││││9)內。││├──┼────┼───┼─────┼───────────┼─────────┤│6│98年11月│丁○○│4,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丁○○於警詢│││30日下午│││賣網站上刊登出售相機之│時之指述、台北市政│││4時27分│││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相│府警察局中正二局南│││許│││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告│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號為連絡方式,致丁○○│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11│格式表、 周虹初 之開││││││月30日某時許下標購買,│戶基本資料、交易明││││││並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細表各1份。││││││匯款4,000元至周虹初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7│98年11月│丙○○│4,5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丙○○於警詢│││30日下午│││賣網站上刊登出售相機之│時之指述、臺中縣警│││1時49分│││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相│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許│││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告│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案三聯單、周虹初之││││││號為連絡方式,致丙○○│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11│明細表各1份。││││││月29日某時許下標購買,│││││││並於次日下午1時49分許│││││││匯款4,500元至周虹初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8│98年11月│寅○○│20,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寅○○於警詢│││29日晚間│││賣網站上刊登出售腳踏車│時之指述、臺中縣警│││10時48分│││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許│││腳踏車之詐術,並留下以│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97312│錄表、受理刑事案件││││││9214號為連絡方式,致楊│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淑妃 因而陷於錯誤,於98│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年11月29日晚間10時30分│格式表、內政部警政││││││分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晚間10時48分許匯款20,0│錄表、 陳秀玉 之開戶││││││00元至陳秀玉玉山商業銀│基本資料、綜存戶交││││││行帳戶(帳號:00000000│易資料查詢單各1份││││││69025)內。│。│├──┼────┼───┼─────┼───────────┼─────────┤│9│98年11月│己○○│5,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己○○於警詢│││30日晚間│││賣網站上刊登出售Wii遊│時之指述、基隆市警│││10時許│││戲主機之不實訊息,以佯│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稱出售Wii遊戲主機之詐│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術,並留下以被告所申辦│、受理刑事案件案件││││││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連│報案三聯單、內政部││││││絡方式,致己○○因而陷│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於錯誤,於98年11月29日│錄表、陳秀玉之開戶││││││下標購買,並於次日晚間│基本資料、綜存戶交││││││10時許匯款5,000元至陳│易資料查詢單各1份││││││秀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內。││├──┼────┼───┼─────┼───────────┼─────────┤│10│98年11月│子○○│12,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子○○於警詢│││29日晚間│││賣網站上刊登出售腳踏車│時之指述、台北縣政│││10時30分│││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許│││腳踏車之詐術,並留下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97312│件報案三聯單、受理││││││9214號為連絡方式,致黃│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澤宏 因而陷於錯誤,於98│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年11月29日晚間9時45分│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晚│式表、內政部警政署││││││間10時30分許匯款12,000│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元至陳秀玉玉山商業銀行│、華南銀行ATM轉帳││││││帳戶(帳號:0000000000│明細表、陳秀玉之開││││││025)內。│戶基本資料、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拍│││││││賣網頁資料各1份。│├──┼────┼───┼─────┼───────────┼─────────┤│11│98年11月│辛○○│2,88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辛○○於警詢│││30日傍晚│││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欣葉日│時之指述、台北縣政│││5時許│││本料理餐卷之不實訊息,│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受││││││以佯稱出售餐卷之詐術,│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並留下以被告所申辦之門│單、受理詐騙帳戶通││││││號0000000000號為連絡方│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式,致辛○○因而陷於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誤,於98年11月30日傍晚│案件紀錄表、周虹初││││││5時許下標購買,並匯款│之開戶基本資料、交││││││2,880元至周虹初板信商│易明細表、該詐騙集││││││業銀行帳戶(帳號:0455│團與被害人辛○○之││││││0000000000)內。│通信網頁資料各1份│││││││。│├──┼────┼───┼─────┼───────────┼─────────┤│12│98年11月│戊○○│6,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PCHOME│被害人戊○○於警詢│││30日中午│││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手機│時之指述、高雄市政│││12時26分│││之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許│││手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14號為連絡方式,致 袁宇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璇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詐騙案件紀錄表、簡││││││11月30日某時下標購買,│裕家之開戶基本資料││││││並於同日中午12時26分許│、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匯款6,000元至 簡裕家 郵│、查詢帳戶最近交易││││││局帳戶(局號:0000000│資料、被害人戊○○││││││、帳號:0000000)內。│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13│98年11月│甲○○│30,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被害人甲○○於警詢│││29日某時│││賣網站上刊登出售相機之│時之指述、臺中市警│││許│││不實訊息,以佯稱出售相│察局第六分局 何安派 ││││││機之詐術,並留下以被告│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號為連絡方式,致甲○○│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因而陷於錯誤,於98年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月29日某時許下標購買,│騙案件紀錄表、以局││││││並於同日某時許匯款30,0│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00元至鄭國文郵局帳戶(│資料、查詢帳戶最近││││││局號:0000000、帳號:│交易資料、被害人王││││││0000000)內。│保樺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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