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一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前來
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本院已函詢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並
  補正被繼承人 鐘崙 擇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如
  有死亡者,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應更正訴
  之聲明。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附表、應繼分比例。又原告起訴係主張代位債務人 鐘健榮
  求分割遺產,請確認是否仍列債務人鐘健榮為被告。
五、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鐘健榮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鐘健榮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
  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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