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 鍾亞璇 即 鍾承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郭明鑑 ,非原先陳報之陳祖培,故請更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