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方 郭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方郭玉美於民國93年8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302,994元,暨自民國9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