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94號相對人丙○○
94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甲○○○與丙○○於民國(下同)86年8月18日,向案外人 李守恒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5,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李守恒,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88年12月31日,逾期按未償本金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及按未償本金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並經地政機關於86年8月1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李守恒將上開債權讓與案外人 陳美玲 ,復由陳美玲讓與聲請人,並以權利變更方式,由地政機關分別於88年8月31日及96年5月3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就上開債務屆期並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甲○○○於86年8月18日為擔保其及相對人丙○○對聲請人之前前手即案外人李守恒所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予李守恒,因李守恒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予案外人陳美玲,陳美玲復讓與予本件之聲請人,而相對人甲○○○及丙○○於債務屆清償期後,並未依約對聲請人清償之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前述之證物為憑,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丙○○部分,依卷附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丙○○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丙○○為相對人並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竹北市││社北││966│田││1│12.9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3│竹北市中正西│竹北市社│農舍、鋼│1│1│1│││││││││3││││全部│││1│8│路494號│北段966│筋混凝土│0│0│0│││││││││2││││││││4││地號│造、3層│8│8│8│││││││││5││││││││││││.│.│.│││││││││.││││││││││││6│6│6│││││││││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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