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30日日至134年11月29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2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⑴於94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48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共20年,並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同意利息自94年12月13日起至95年12月13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放款利率指數加年率百分之0.3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自95年12月13日起至96年12月13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放款利率指數加年率百分之0.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自96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放款利率指數加年率百分之1.0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若聲請人放款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⑵第三人知儀有限公司(下稱知儀公司)於93年9月15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 賴聖文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3日起至95年11月3日,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並同意利息按聲請人公告放款利率指數加年率百分之
2.8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借款日為年率百分之6.59),若聲請人放款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並均約定上開借款債務人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⑴相對人自95年9月18日起⑵第三人知儀公司自95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441,181元、⑵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定儲利率指數房屋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知儀公司得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站前││409│建││7│08.17│10000分之1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商業用、│2│││││││││││2│陽台│2│平│全部│共用部││1│0│博愛街486巷│北市站前│鋼筋混凝│2│││││││││││2││.│方││分:站│││1│13號5樓│段409地│土造、8│.│││││││││││.││9│公││前段10│││3││號│層│1│││││││││││1││9│尺││58建號│││││││4│││││││││││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