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教唆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苗交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5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警惕,明知乙○○於98年4月13日下午,並未與其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號:0000-0000A,以下稱A女)共同前往苗栗縣大湖鄉法雲寺、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地,竟因遭A女指稱其對A女性侵害,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179號案件偵查(該案業於99年1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為使檢察官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得知檢察官傳喚乙○○於98年9月22日到庭作證,遂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於98年9月21日(即乙○○作證前1日),在苗栗縣大湖鄉靜湖村附近,唆使原無偽證犯意之乙○○於作證時,證述:98年4月13日下午,有與甲○○及A女共同前往苗栗縣大湖鄉法雲寺、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地,並未發現甲○○與A女做何事等情,而乙○○竟因此興起偽證之犯意,果於98年9月22日下午3時
41分許,接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證人傳喚時,就關於甲○○是否於苗栗縣大湖鄉法雲寺、雪霸國家管理處等處性侵害A女之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上開不實之證言(乙○○偽證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5月
4日判處罪刑在案)。嗣因乙○○遭檢察官質疑其證詞有異,顯有作偽證情事後,乙○○始自白全情,表示係受甲○○教唆為不實之證述,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乙○○證述明確,而證人乙○○於具結後所為上開虛偽陳述之內容,有訊問筆錄及結文各1份在卷可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179號偵查卷第84-89頁)。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經前揭證據補強後,應認與事實相符,而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127號、84年臺上字第3949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證人乙○○於98年9月22日下午3時41分許,接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證人傳喚時所為之證詞,乃關於被告是否涉嫌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重要事項,縱使未經檢察官採信,依上開判例意旨,亦無礙偽證罪之成立,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其教唆證人乙○○,使乙○○萌生偽證之犯意,並進而為偽證之行為,係屬教唆犯,應依所教唆之偽證罪處罰之。又其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95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知守法,為圖影響檢察官之訴追,竟教唆乙○○於偵查中作偽證,所為對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公正性及正確性顯有危害,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暨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其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並非因乙○○之證詞而獲不起訴處分,尚未致生誤導檢察官偵查之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29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