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羅彥光顏仰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提出債權證明(如借據、票據等)及利息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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