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13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5月4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或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造鎮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96年1月25日│13,920元│ACD0000000││││限公司游惠媜│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