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提單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提單一式三份,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96年4月2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請宣告該提單無效。
二、上開提單,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行公司│提單號碼│運送人│張數│受貨人│備考│││││││││├──┼──────────────┼────────────┼────┼───┼────┼───┤│001│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NCL000663│DANZAS│1│華僑商業││││限公司││LIMITED││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NCL000727│DANZAS│1│華僑商業││││限公司││LIMITED││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