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陳文婷 訴訟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562元,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
至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補正之事項,核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惟依原告提出之資料,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2,200,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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