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振榮律師
蔡碧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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