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鼎名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萬九千七百九十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王炳人~B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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