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初枝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