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 萬柏均
乙○○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八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