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110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賢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志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尚有另案判決應執行拘役90日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年
3月10日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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