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金柱
葉銘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卜家蓁
林伸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