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謝文元 被告 強亦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強亦維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