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
許渝澤 律師 陳建廷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為臺北市○○區○○段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4樓、7樓、基隆市○○區○○路00○0號,其應繼分為2分之1,而上開不動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96,450元(206,891,700+235,750+235,750+235,750+97,500=207,696,4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反請求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03,848,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6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921,6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