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諠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被告於10
7年5月8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