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一審繼續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抗告人 黃鵬榮 相對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鵬榮相對人 簡正章
簡慶忠 簡慶賢 楊梅花 (即 簡正文 之繼承人) 簡士傑 (即簡正文之繼承人) 簡丞良 (即簡正文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租賃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