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82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順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三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羅順寶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