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80│├──┼───────────────┼────────┼───┼───┤│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4│├──┼───────────────┼────────┼───┼───┤│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35│├──┼───────────────┼────────┼───┼───┤│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