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130│├──┼──────────┼───────┼──┼──┼──┤│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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