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高三郎
       高銘源
      高 張政子
       高銘誌
       高逸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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