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劉柏駿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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