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交簡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中有關犯罪事實欄內之「民國97年2月16日」應更正為「民國98年2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中有關犯罪事實欄內之「民國98年2月16日」誤繕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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