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原告 馬建程 被告 黃冠翔
林家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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