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號再審原告 黃耀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春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