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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