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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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關係人 郭人傑
郭勝榮 郭惠容 黃金進 郭惠娥 上列關係人對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關係人請具狀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子方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第1183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