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憑證(如自票載受款人億音實業社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