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東霖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張換 應就坐落彰化縣埤頭
鄉大湖鄉1094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6日以
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所有權
登記為相對人謝東霖、張換、 謝承家 、 謝維祖 、 謝其財 公同
共有云云。惟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且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謝東霖、張
換、謝承家、謝維祖、謝其財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並經本院104年度斗簡字第62號受理判決在案,相對人張
換、謝承家、謝東霖、謝維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具狀答辯,是依當事人之狀況亦難期待相對人願配合
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同意到院為調解。
從而,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亦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