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89號原告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台灣電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華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勇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凱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慶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世基企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前列10人共同訴訟代理 林家慶 律師人被告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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